十恶大败,顾名思义,是个大凶的神煞,就是平曰碰到这些曰子,也多不吉利。日常出行,办事,喜庆之事忌此日。与天月二德并者不忌。 十恶即人犯了十恶重罪,所在不赦,大败即与敌人交战大败,极其凶险。 十恶大败,古代汉族星命家所认为的极凶的神煞。为六甲旬中十个日值禄入空亡。指甲辰、乙巳与、壬申,丙申、丁亥及庚辰,戊戌、癸亥、加辛巳,己丑十位神。 十恶俗称“十恶不赦”。中国古代十种为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。一为谋反,二为谋大逆,三为谋叛,四为恶逆,五为不道,六为大不敬,七为不孝,八为不睦,九为不义,十为内乱。 自秦及以后逐渐形成,北齐时始定重罪十条:一反逆,二谋大逆,三叛,四降,五恶逆,六不道,七不敬,八不孝,九不义,十内乱。隋代始以“十恶”之名,定入法典。经唐至清,除元代改名为诸恶外,相沿不改。 《唐律疏议》称:“五刑之中,十恶尤切,亏损名教,毁裂冠冕,特标篇首,以为明诫”。 十恶俗称“十恶不赦”。中国古代十种为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。一为谋反,二为谋大逆,三为谋叛,四为恶逆,五为不道,六为大不敬,七为不孝,八为不睦,九为不义,十为内乱。 自秦及以后逐渐形成,北齐时始定重罪十条:一反逆,二谋大逆,三叛,四降,五恶逆,六不道,七不敬,八不孝,九不义,十内乱。隋代始以“十恶”之名,定入法典。经唐至清,除元代改名为诸恶外,相沿不改。 《唐律疏议》称:“五刑之中,十恶尤切,亏损名教,毁裂冠冕,特标篇首,以为明诫”。 十恶大败日为甲辰、乙巳、丙申、丁亥、戊戌、己丑、庚辰、辛巳、壬申、癸亥。这十天出生的人临事退却,有志难伸,主恶败。大败日如逢财官,反为富贵。古人忌讳这十日出兵打仗;这十日出生的人主"仓库的金银化为灰尘",不会持家过日子,花钱如流水。 十恶大败格是古代奇异格局之一,前面讲三奇贵格时已指出过,所谓奇异格局,一切神煞,荒唐取用,乃好事妄造,非关命理休咎,若据此论命,必致以正为谬,以是为非,以讹传讹,遂使吉凶之理,昏昧难明矣。书云:用之为财不可劫,用之为官不可伤,用之印绶不可坏,用之食神不可夺,此四句原有至理,其要在一用字。如学命者不究用字根源,专以财官为重,不知不用财星尽可劫,不用官星尽可伤,不用印绶尽可坏,不用食神尽可夺,岂能论吉凶? 所谓十恶大败,《三命通会》释曰:十恶者,譬律法中人,犯十恶重罪,在所不赦。大败者,譬兵法中与敌交战大败,无一生还,喻极凶也。六甲旬中,十个日禄入空亡,如甲辰乙巳,甲以寅为禄,乙以卯为禄,甲辰旬以寅卯为空亡,壬申者,壬以亥为禄,甲子旬以亥为空亡,余如丙申、丁亥、庚辰、戊戌、癸亥、辛巳等日,皆仿此。命中犯者,当以日上见之为是,其余不论。况犯者,未必皆凶,若内有吉神相扶,贵气相辅,当为吉论。 可见,仅凭十恶大败定不了吉凶,是吉是凶,还得看用神。 (责任编辑:陈伯乾) |